生活水平提高了,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爱车已经不再是一种奢望。但如果“天有不测风云”:突然有一天你的爱车在自己小区车库内莫名其妙地化成了灰烬,而你这时又恰好没有给你的爱车买自燃险,怎样才能挽回你的经济损失呢?徐女士的经历也许对您有所启示。
没投“自燃险”
偏偏自燃了
2005年8月26日下午,济南市槐荫区的徐女士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将自己刚买不到两年的小轿车停放在了自家小区的车库内。哪知,当晚6点左右,自己的爱车突然着起火来,大火将她的爱车全部烧毁,而且烧毁了库房。
屋漏偏逢连阴雨,徐女士为自己的爱车虽然买了多种保险,而恰恰没有买和此次事件关系最重的“自燃险”,也就是说对于此次事件,她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偿。
谁担责?讨个说法
看着自己用近15万元买来的轿车成了灰烬,理智的徐女士很快擦干了眼泪,走上了追讨赔偿之路。为了查清此次起火原因,在消防大队的帮助下,徐女士请来了公安部消防局事故认定中心的专家现场侦破此案。2005年9月12日,消防大队做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结论为:“起火部位位于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为发动机舱右前部前灯线束一次性短路引起。”
为此,徐女士多次要求生产厂家、销售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但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均以“根本不存在汽车质量问题,车燃烧也不能确定是汽车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赔偿徐女士任何经济损失。
依法维权获偿16万
在自己索赔无望的情况下,徐女士最终向槐荫法院提起了诉讼,将自己爱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法院责令徐女士申请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责任书》。经徐女士申请,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责任书》,结论为:“根据技术鉴定报告、现场勘查情况以及询问笔录,无法排除火灾是由于汽车质量引起还是由于维修不当引起,故认定火灾事故责任不明。”经开庭质证,车辆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均未对该《火灾事故责任书》提出异议。
最后,槐荫法院认定,车辆因车前灯线束短路自燃,应是汽车质量问题。同时依法作出汽车生产厂家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判决,销售单位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损失。判决销售单位赔偿徐女士燃烧车辆损失、厂房损失等188400元,汽车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了上诉。上级法院随后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最终两被告同意支付徐女士经济赔偿金16万余元。
法官提示:如果你购买的汽车因自燃给你的个人财产造成经济损失,而恰恰没有投保自燃险,首先要请公安消防部门查清事故的原因,并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而后还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作出《火灾事故责任书》。根据这些事实,如果是由于汽车质量问题,则可要求汽车销售单位或生产单位给予经济赔偿。(沈玉杰) |